基市張姓男子,103年借給張姓計程車運將3萬元,約定每期30天,利息3000元,月利率為10%,年息為120%,另外,張男再借錢給蔡姓男子6萬元,年息63.16%。案經1名不詳人士,拿著本票影本,向市警局3分局局長檢舉,警方進行調查後,查出張男涉有重利之嫌。
法官調查,民法規定,一般借貸法定最高利率,年息20%,而當鋪業最高也可收取30%,依此標準,張男借貸的利率,實在高出太多,張男否認有重利犯意,辯稱是你情我願的借貸關係,法官認為,張男明知2人急需用錢,還收取如此高的利息,已觸犯重利罪,判張男拘役30日,可易科罰金3萬元,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73500元。(轉自蘋果新聞)